(l)好发于女性,特别是12~18岁的青春前期或青春早期者。30岁以后发病罕见。
(2)约1/3患者起病前有轻度肥胖。
(3)近半数患者起病前有社会心理因素。
(4)故意节制食量为必要症状。进食量远较常人为少,或仅选择低能量食谱。部分病人在病程中不能耐受饥饿,而有阵发性贪食。呈少食或禁食和贪食相交替。
(5)体重减轻。较以往或常人低25%以上,严重者可达消瘦程度。
(6)极度担心发胖,常采用过度运动、致吐、导泻、服用食欲抑制药或利尿剂、藏匿或抛弃食物的方法减轻体重。
(7)有体象障碍自觉过胖,或部分躯体过胖。即使已明显消瘦.仍认为并不瘦。
(8)有性功能及性发育障碍。女性闭经,男性性敏感减退或阳痿。青春前期者,性心理和生理发育迟缓。
(9)有下丘脑一垂体—性腺轴障碍。如黄体生成素周期变化缺如,氟美松抑制实验呈脱抑制。可的松和生长激素水平升高。
(10)严重者伴有营养不良、毛发呈脱发祥、浮肿、低血压、低体温、心动过缓,甚至水电解质和酸硷平衡紊乱。
(11)可伴强迫性症状及抑郁情绪。
(12)拒绝承认有病,不愿配合诊治。尤其是不承认体重过低和进食过少是病态,患者就 诊的原因常为闭经等继发症状。
(13)多数患者社会、生活功能基本正常。
1)进食量明显低于常人。
2)节食致体重减轻,至少达到下述标准之一:①比原先体重减轻25%以上(减15%以 上为可疑病例);②比标准体重低25%以上(减15%以上为可疑);③Qutelet体重指数[体重kg/(身高㎡)]低于17.5。
①身高厘米数减105,即得正常体重的公斤数。Qutelet指数一体重公斤数/(身高米数),Qutelet指数为17.5或更低,可视为符合诊断的体重减轻。
3)担心发胖,且认为自己太胖。
4)如系女性患者,常有闭经。
5)厌食和体重减轻并非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疾病所致。
(2)鉴别诊断:
1)排除可致厌食和体重减轻的躯体疾病,如慢性消耗性疾病、肠道吸收不良综合征、脑肿瘤等。
2)排除原发性的精神疾病,如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所致的厌食。